中華石化網訊 財政部、央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調整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政策。
根據通知,我國境內使用石腦油、燃料油(下稱油品)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下稱化工產品)的企業(下稱使用企業),僅以自營或委托方式進口油品生產化工產品,向進口消費稅納稅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
此外,使用企業僅以國產油品生產化工產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通知明確,使用企業既購進國產油品又購進進口油品生產化工產品的,應分別核算國產與進口油品的購進量及其用于生產化工產品的實際耗用量,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網站聲明:凡本網轉載自其它媒體的文章,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石化信息,弘揚石化精神,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