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擴大脫硝電價政策試點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4095號)要求,確保脫硝電價政策及時執行到位,全面完成氮氧化物減排目標,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脫硝設施驗收工作
現有燃煤機組進行脫硝設施改造的,改造完成后,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申請環保驗收,經驗收合格取得驗收審批文件;新建燃煤機組工程同步建設脫硝設施的,由環境保護部委托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對脫硝設施進行先期單項驗收,驗收審批文件抄報環境保護部,先期單項驗收結果納入工程竣工環保總體驗收,工程竣工環保總體驗收時,不再重復開展脫硝設施驗收工作。
省級環保部門應在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驗收合格的脫硝設施出具驗收合格文件。
二、脫硝設施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并正常運行
(一)安裝脫硝設施的燃煤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相應的排放限值要求。
(二)脫硝設施必須安裝分散式控制系統(簡稱'DCS'),實時監控脫硝系統運行情況,記錄用于氮氧化物減排核查核算相關參數,并確保能隨機調閱相關參數及趨勢曲線,相關數據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三)脫硝設施必須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設施,通過有效性審核,并取得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志。脫硝設施入口和煙囪入口均須安裝煙氣自動在線監測設施,安裝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2007)的相關要求。設置永久、安全、便于采樣和測試的操作平臺,操作平臺應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的要求。
三、及時落實脫硝電價政策
(一)對2013年1月1日前建成投運并通過國家或省級環保部門驗收的燃煤發電機組脫硝設施,尚未執行脫硝電價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脫硝電價。
(二)2013年1月1日以后安裝、具備在線監測功能且運行正常的脫硝設施,經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執行脫硝電價。以'點對網'方式跨省、區送電的燃煤發電機組脫硝設施,經當地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并經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向落地省價格主管部門或區域電網公司提出申請,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執行脫硝電價。
各地在脫硝設施運行、驗收及脫硝電價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環境保護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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