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環保部發布《進口廢塑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按照規定,化纖等4種類型企業可以申請進口廢塑料進行加工利用。
這4類企業包括以PET為原料的化纖類生產企業、塑料制品類生產企業(包括使用廢塑料為原料的其他制品類企業)、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再生PET片生產企業除外)、同一加工場地設備年生產能力不小于3萬噸的再生PET片生產企業(僅限于申請進口PET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規定指出,上述企業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購物袋、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產企業,直接接觸藥品、飲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的塑料制品生產企業。
規定還要求加工利用企業需具備一系列條件,包括符合相關管理辦法規定、近兩年沒有特定違法行為、近一年沒有特定污染環境的行為、提交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考核表等。考核項目對加工利用廢塑料的設施、設備、場地及配套的廢水、粉塵、噪音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還作出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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