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即國稅總局2012年第47號公告)稱,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將擴大至“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25℃/一個標準大氣壓)呈液態狀(瀝青除外)的產品”,除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外,其他產品與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規定的化工產品名稱、質量標準一致,且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將省級以上(含)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有關產品檢驗證明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這意味著,從今年起,消費稅的征繳范圍擴大至所有液態石化產品。新政的出臺一時間引起相關企業、行業機構及媒體的廣泛關注,涉及相關產品生產的企業,特別是地方煉廠及調和汽油生產企業紛紛表示,成本上升壓力增大,利潤空間壓縮,有的企業甚至停產觀望。
然而,新年來臨,新政執行的腳步卻未如期而至。據記者了解,目前尚未有企業接到國稅部門按照新政策征收消費稅的通知。將所有液態石化產品囊括在內的新政策究竟劍指何方?其執行會影響到哪些企業?為何政策出臺后卻久未落實?利益相關方又該如何應對?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業內人士。
一問:為何出臺新政?
“實際上,這次出臺的消費稅新政策是2008年我國燃油稅費改革政策的延伸和補充。”中國石油大學中國油氣產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董秀成告訴記者。
根據2008年底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出臺的《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自2009年1月1日以來,我國汽油、柴油、煤油等成品油一直實行價內計征消費稅的征稅方式。消費稅稅目稅率表(2012年版)顯示,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中成品油產品類別的有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和燃料油7類,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有些油品生產企業在汽油銷售時開具化工產品如MTBE(甲基叔丁基醚)的發票避稅。這次新政的出臺對常溫常壓下的液態石油化工產品全面征稅,就是劍指避稅行為,對原來成品油稅收制度設計中的漏洞進行封堵。”董秀成說。
國稅總局在新政的解讀文件中也明確表示:“一些石油煉化企業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油品采取變換名稱的方式,以化工產品的名義對外銷售。一些商貿企業購進非應稅產品后再采取變名的方式轉換成應稅產品銷售。如此一來,石油煉化生產企業不但逃避了生產環節的消費稅,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產企業購進這些油品,在未負擔消費稅的情況下還多抵扣了消費稅,造成國家稅款的雙重損失。為此,稅務總局經過反復調查研究,通過了解石油化工行業的生產工藝,以及對相關案例進行深入剖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應對措施。”
除了打擊避稅行為外,記者采訪業內人士了解到,新政策的執行也會對油品質量監管、提高石油資源利用率起到積極作用。
長期以來,由于原料供應缺乏,不少民營煉油企業采用不達標或接近國標的原料進行配比調和,將調和成的成品油銷售給下游民營加油站。而調和油的原料主要包括石腦油、MTBE、芳烴等,均是此次新政規定范圍內的應稅產品。
“由于稅收政策的變化,新增應稅產品的生產企業成本增加,企業的負擔加重。”稅務專家胡怡建教授認為,從資源使用角度來看,這一調整將推動石油資源的高效利用。對此,董秀成也指出,新政執行后,調和油相對于兩大石油公司油品的成本優勢將會下降,間接有利于油品質量的監管和提升。
二問:誰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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