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環保部、發改委、商務部聯合制定的《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將于10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
規定明確,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塑料類危險廢物的回收利用活動,包括被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如輸液器、血袋)等。
此外,不符合環保要求污水治理設施的,禁止從事廢編織袋造粒、缸腳料淘洗、廢塑料退鍍(涂)、鹽鹵分揀等加工活動;廢塑料加工利用單位應當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處理廢塑料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禁止交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或個人處置;禁止露天焚燒廢塑料及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等。規定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未經環保核查合格的企業,不予批準進口廢塑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