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今日公布了《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旨在規范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發展秩序,促進企業優化升級,加強環境保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和管理水平。
在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方面:新建企業要有較為穩定的舊輪胎供應渠道;輪胎翻新加工企業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及用地標準;已建輪胎翻新加工企業,輪胎翻新年綜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2萬標準條。新建、改擴建的輪胎翻新加工企業,年綜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3萬標準條;對輪胎翻修過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廢輪胎應由有資質的廢橡膠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再利用,對切削打磨下來的橡膠邊腳料和橡膠粉必須100%回收;預硫化法翻新輪胎綜合能耗低于15千瓦時/標準條;模壓法翻新輪胎綜合能耗低于18千瓦時/標準折算條。此外,準入條件還在環境保護、防火安全、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規定。
在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方面: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采用節能環保技術與生產裝備;已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廢輪胎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于1萬噸。新建、改擴建的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于2萬噸,常壓連續再生法除外;在廢輪胎加工利用過程中,要對廢輪胎中的廢橡膠進行100%的利用;對廢輪胎中的廢纖維、廢鋼絲進行回收利用。
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必須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及先進設備。其中,再生橡膠生產采用動態法、常壓連續再生法、力化學法等;橡膠粉生產采用常溫法,加工過程實現自動化,同步配套除塵、降噪裝置;熱解企業采用負壓熱解技術,配套油品分離裝置、炭黑加工裝置、尾氣排放環保控制裝置,生產過程實現集成自動化和連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