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的主要內容還包括:將農藥臨時登記證的累積有效期由4年縮短到3年。提高農藥登記門檻,減少臨時登記與正式登記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臨時登記在農藥殘留方面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和不得標注的內容,同時規定農藥名稱應當標注在標簽的顯著位置。規范了農藥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據介紹,目前農藥產品可以使用三種名稱,即通用名稱、商品名稱、注冊商標名稱。許多企業為達到變相漲價的目的,編造了五花八門的商品名,“一藥多名”問題突出。如吡蟲啉就有700多個商品名。
同時,現行農藥法規及配套規章缺乏對農藥產品標簽標注內容的具體規范,導致農藥企業在標簽上將商品名標注得十分醒目,而將通用名印得很小,使農民甚至農技人員都難以辨認產品的名稱和特性。
農業部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現行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進行了修訂,并就農藥標簽管理、農藥名稱和產品含量管理制定了相應的規范性文件,頒布了《關于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農藥登記資料規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3個農業部令,發布了農藥名稱登記核準管理的公告。去年12月12日,農業部又與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農藥名稱命名和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兩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