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4日聽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的重要修改部分包括要實行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同時,為保證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資金,我國還將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強調開發利用規劃
全國人大環資委通過對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三年來的情況開展了法律的后評估工作,發現制約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因素已逐步轉化為配套電網的規劃和建設問題,而可再生能源法起草制定時,對此顯然考慮不足。 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指出,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規劃同電網規劃不同步、不協調問題日益突出。同時,一些地方不具備并網條件下,盲目擴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因此,需要在法律規定上加強規劃的統籌協調。
為此,《草案》建議明確要依據能源發展戰略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而為增強批準的全國和省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調控作用,明確規定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開發的原則。
保障發電并網和收購
當前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已有規定要全額收購,但主要是通過在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履行并網協議來解決,實施中由于雙方企業利益關系和責任關系不明確,缺乏對電網企業的有效行政調控手段和對電網企業的保障性收購指標要求,難以落實有關全額收購的規定。
一些風電企業的人士還指出,由于風力發電的不穩定性,可能會對電網安全造成一定影響,往往電網企業也以此為由,拒絕調度風力發電。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配套電網的規劃和建設更長期滯后于發電項目的規劃建設。
目前,在國務院有關部分的配套規定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已形成了一定的規范,是次在對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中,汪光燾介紹說,在第十四條增加有關部門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度收購指標和實施計劃,確定并公布對電網企業應達到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
同時,明確規定電網企業應當依據前款規定的最低限額指標,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定并網協議,收購不低于最低限額指標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而發電企業應當加強電網規劃和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
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目前,我國已建立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制度,征收標準為每千瓦時2厘錢,附加在電網企業的銷售電價中征收,2009年全年預計征收45億元左右。
“但依照現行可再生能源第二十條規定和有關部門規章,當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通過電網企業網間結算方式調配,一是可再生能源附加計為電網企業收入,所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等要占全部附加資金的三分之一;二是資金調配周期長,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電力企業資金壓力較大。”汪光燾說。
而在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后,財政部又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表示通過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扶持。但全國人大環資委和發改委有關人士調查也發現,由于并沒有明確資金的額度,也缺少對項目申請程序、資金使用的具體規定。因此,產業界普遍反映該辦法操作力弱,實施起來不明確的因素過多,難以落實。
因此,《草案》提出,電網企業依照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列入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
同時,建議規定國家設立政府基金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專項資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