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從2004年3月16日起,對尿素產品暫停出口退稅政策;從2004年4月2日起,對磷酸二銨產品暫停出口退稅政策。 2005年
對尿素出口采取了嚴格的限制措施,繼續對尿素、磷酸二銨等主要化肥產品暫停出口退稅。從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對尿素定額征收每噸260元出口暫定關稅。2005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尿素出口按30%征收關稅,200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按15%征收關稅。 2006年
從11月1日起,對肥料用硝酸鉀、重過磷酸鈣等16項化肥類產品實施1%的進口暫定稅率,尿素等3項化肥類產品的關稅配額稅率暫定為1%。
2007年
從2007年7月1日起,尿素和磷酸二銨兩個品種不再享有出口退稅政策,同時征收出口關稅。2007年對尿素出口征收的是季節性暫定關稅,具體標準為1~9月按出口額的30%征收,10~12月按15%征收。磷酸二銨從2007年6月1日開始征收,具體標準為1~9月出口關稅稅率為20%, 10~12月為10%。 2008年
進入2008年,中國政府更是對出口化肥政策進行了強力干預: 年初政策是:尿素產品,2008年第一季度關稅按照30%征收,第二、三季度按35%征收,第四季度按25%征收;2008年加征磷酸一銨的出口關稅,磷酸一銨、磷酸二銨關稅相同,第一季度按照20%征收,第二、三季度按照30%征收,第四季度按照20%征收。 2008年4月14日調整為: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對所有貿易形式、地區、企業出口的化肥類產品及部分原料,在現有出口稅率的基礎上,以出口價格為基礎,加征特別出口關稅,稅率為100%。
2008年8月30日調整為:自2008年9月1日起到年底,將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別出口關稅上調至150%。 2008年11月14日,對出口化肥制定了最新的出口政策。主要內容是:經過調整的稅率為:旺季尿素、磷酸二銨、磷酸一銨、重鈣的出口關稅均為110%;對淡季出口化肥設定基準價格,淡季出口關稅由125%-185%降低為10%-110%。方案執行日期由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月12月31 日,規定尿素旺季為2009年2-6月、9月1日-11月15日,淡季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7-8月、2009年11月16 日-12月31日;重過磷酸鈣旺季為2009年2-5月,淡季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6-12月;磷酸一銨、磷酸二銨旺季為 2009年2-5月、8-10月,淡季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6-7月、2009年11-12月。尿素、磷酸一銨、磷酸二銨、重過磷酸鈣淡季出口稅率的計算公式為:(1.1-產品基準價格/產品出口價格)×100%,基準價格分別為:2300元/噸、3700元/噸、4000元/ 噸和3100元/噸。 中國進出口化肥關稅政策,走過了由出口退增值稅,到取消出口退稅,再到加征出口關稅,再到加征特別出口關稅的路程,體現了政府限制化肥出口、保障國內市場供應和讓農民能買到肥的堅定決心。強力關稅政策的出臺,對抑制化肥大量出口,對穩定國內市場化肥供應量,保障農民能買得到化肥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從2004年3月16日起,對尿素產品暫停出口退稅政策;從2004年4月2日起,對磷酸二銨產品暫停出口退稅政策。 2005年
對尿素出口采取了嚴格的限制措施,繼續對尿素、磷酸二銨等主要化肥產品暫停出口退稅。從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對尿素定額征收每噸260元出口暫定關稅。2005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尿素出口按30%征收關稅,200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按15%征收關稅。 2006年
從11月1日起,對肥料用硝酸鉀、重過磷酸鈣等16項化肥類產品實施1%的進口暫定稅率,尿素等3項化肥類產品的關稅配額稅率暫定為1%。
2007年
從2007年7月1日起,尿素和磷酸二銨兩個品種不再享有出口退稅政策,同時征收出口關稅。2007年對尿素出口征收的是季節性暫定關稅,具體標準為1~9月按出口額的30%征收,10~12月按15%征收。磷酸二銨從2007年6月1日開始征收,具體標準為1~9月出口關稅稅率為20%, 10~12月為10%。 2008年
進入2008年,中國政府更是對出口化肥政策進行了強力干預: 年初政策是:尿素產品,2008年第一季度關稅按照30%征收,第二、三季度按35%征收,第四季度按25%征收;2008年加征磷酸一銨的出口關稅,磷酸一銨、磷酸二銨關稅相同,第一季度按照20%征收,第二、三季度按照30%征收,第四季度按照20%征收。 2008年4月14日調整為: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對所有貿易形式、地區、企業出口的化肥類產品及部分原料,在現有出口稅率的基礎上,以出口價格為基礎,加征特別出口關稅,稅率為100%。
2008年8月30日調整為:自2008年9月1日起到年底,將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別出口關稅上調至150%。 2008年11月14日,對出口化肥制定了最新的出口政策。主要內容是:經過調整的稅率為:旺季尿素、磷酸二銨、磷酸一銨、重鈣的出口關稅均為110%;對淡季出口化肥設定基準價格,淡季出口關稅由125%-185%降低為10%-110%。方案執行日期由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月12月31 日,規定尿素旺季為2009年2-6月、9月1日-11月15日,淡季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7-8月、2009年11月16 日-12月31日;重過磷酸鈣旺季為2009年2-5月,淡季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6-12月;磷酸一銨、磷酸二銨旺季為 2009年2-5月、8-10月,淡季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6-7月、2009年11-12月。尿素、磷酸一銨、磷酸二銨、重過磷酸鈣淡季出口稅率的計算公式為:(1.1-產品基準價格/產品出口價格)×100%,基準價格分別為:2300元/噸、3700元/噸、4000元/ 噸和3100元/噸。 中國進出口化肥關稅政策,走過了由出口退增值稅,到取消出口退稅,再到加征出口關稅,再到加征特別出口關稅的路程,體現了政府限制化肥出口、保障國內市場供應和讓農民能買到肥的堅定決心。強力關稅政策的出臺,對抑制化肥大量出口,對穩定國內市場化肥供應量,保障農民能買得到化肥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