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調整和國有企業體制轉換兩大任務。對國有經濟實行戰略調整是要在保證國有經濟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支配地位的情況下,國有資本退出一些行業和領域。為實現這個戰略調整的目標,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將提供組織上的保證。黨的十六大再次強調要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搞好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
實現體制轉換是保證
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國民經濟的控制力方面,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關鍵領域要占支配地位,而不是所有領域。國有經濟所占比例也并非越高越好,要保持必要的數量,但更重要的是要重視布局的優化和質的提高,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未來國有經濟的控制力主要體現在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壟斷的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國有資本要逐漸向這四個方面轉移。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調整勢在必行。但是這種有進有退的戰略調整一定要有統籌安排和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作組織保證,在嚴格監管的機制下進行,否則將造成經濟秩序混亂和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在前一階段“抓大放小”的過程中,中小企業放的速度很快。原來重點統計的國有企業有30多萬家,很快就不到20萬家了,有三分之一的國有企業民營化了。這里的關鍵問題是國有資本退出后收回來多少資金?用在什么地方了?地方政府由于未實行“政資分開”,一方面要做到社會安定有序,另一方面要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當債務、就業、工資等問題影響安定局面時,犧牲國有資產,將國有資產無償量化給職工或由管理層“零”收購,這種現象也是存在的?,F在,國有大型企業開始實行多元化股份制改造,國有經濟調整的速度不斷加快。在新形勢下,有必要加快立法,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避免用下指標的方式來大規模進行國有資產結構調整,防止出現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現象。
建立出資人制度是關鍵
建立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目標,首先就在于使出資人到位,通過結構調整和資本運營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這就需要構建一個責權利明確的出資人制度。
全國各中心城市已普遍進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成立了經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但這不等于就形成了出資人制度。如果僅僅有公司實體,而仍然由政府的幾個部門分別管理,那么控股公司與過去工業局并無實質區別。在政企沒有真正分開的情況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必然會存在這樣和那樣的問題。對這些問題要進行具體分析:是因為新體制本身的缺陷,還是由于老體制改革不到位才造成的?實際上,確定出資人代表是一回事,能否形成出資人制度,真正讓出資人到位則是另一回事。問題的核心仍然是使企業與政府在財產關系上真正脫鉤,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企業法人財產權落到實處,以法人財產制度為主體,規范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各方面的基本經濟關系,使所有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產權關系層次化、企業財產法人化、出資者權責有限化、管理制度科學化、企業行為方式市場化。只有這樣,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的角色才能落實到實處。
做到政資、政企分開是原則
《國有資產法》草案規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由“國務院和省、市(地)級政府按政資分開、政企分開、責權利相結合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同時明確了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性質和職責。這些規定與十六大報告的精神完全一致。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是專門管理國有資產的政府機構,應該按照“政資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對資源性、行政事業性、經營性三類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代表的職責。只有這樣,才能使責任人到位,把管資產、管人、管事的職責落到實處,明確責、權、利,并把三者有機結合,堵住國有資產流失的源頭,最終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多年來,許多地方對國有資產的改革進行了不少探索和嘗試,但都受到了“政企不分”的制約,致使改革無法繼續深入下去。特別是人事任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向企業下派財務總監和監事等方面,都無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相適應;另外,一直延續的獎懲和業績評判制度也是“政企不分”制度下的產物。這種制度與員工薪酬嚴重脫節,不能在企業中實現有效的激勵和約束,也無法對企業業績作出科學的衡量和評判。出資人職責主要是進行資本營運和股權管理,對投資企業來講主要行使人事權、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實施三項事權管理和進行發展戰略管理、預算管理、運營監控管理及產權事務管理的輔助管理。所有這些職能也都需要在“政企分開”的原則下才能保證得到有效的實施。
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設想
各級國資委承擔著國有資本管理職能,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應分別由中央與地方政府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政府各綜合部門的負責人也應參加。專司機構應設委員會制。因為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涉及面廣,許多情況又只有在政府批準的總體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的框架內,根據對具體事項的授權才能決策,所以成立由有關方面人員組成的委員會進行集體決策的體制更有利。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的是政府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職責,是權力機構,可以設常務委員會負責日常事務,重大問題召開全體委員會進行決策,常務委員會要向全體委員會報告工作。這樣可以避免造成少數人專權和操縱,減少決策風險。
十六大報告提出要“繼續探索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各地政府根據十六大報告的精神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為了能使“政企分開”的原則在國有資本管理體制中真正得到體現,可以考慮在管理結構上從縱向分開,形成國資管理機構—國資經營公司—國有企業三個層次。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設一個中間層次————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政府而言它是資本經營者,對企業而言它是國有股權代表。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應既無行政權又無行業管理權。按《公司法》規定它有權對控股、參股企業行使出資人三項事權。國有獨資控股公司是法律授權的特殊企業法人,除遵循《公司法》外,尚需有《國有資產法》予以特殊授權才能享有法律規定的下述特殊權利和義務:
公司對外投資可以超過凈資產的50%;公司的股權收益不重復納稅,出售股權的收入免繳所得稅;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出售股權收入不上繳國庫,由企業在規定范圍內自主使用;可以按規定程序批準發行股票和債券,以凈資產抵押在國內外舉債;自主制定本公司的投資、技改計劃。
據《經濟日報》
實現體制轉換是保證
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國民經濟的控制力方面,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關鍵領域要占支配地位,而不是所有領域。國有經濟所占比例也并非越高越好,要保持必要的數量,但更重要的是要重視布局的優化和質的提高,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未來國有經濟的控制力主要體現在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壟斷的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國有資本要逐漸向這四個方面轉移。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調整勢在必行。但是這種有進有退的戰略調整一定要有統籌安排和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作組織保證,在嚴格監管的機制下進行,否則將造成經濟秩序混亂和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在前一階段“抓大放小”的過程中,中小企業放的速度很快。原來重點統計的國有企業有30多萬家,很快就不到20萬家了,有三分之一的國有企業民營化了。這里的關鍵問題是國有資本退出后收回來多少資金?用在什么地方了?地方政府由于未實行“政資分開”,一方面要做到社會安定有序,另一方面要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當債務、就業、工資等問題影響安定局面時,犧牲國有資產,將國有資產無償量化給職工或由管理層“零”收購,這種現象也是存在的?,F在,國有大型企業開始實行多元化股份制改造,國有經濟調整的速度不斷加快。在新形勢下,有必要加快立法,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避免用下指標的方式來大規模進行國有資產結構調整,防止出現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現象。
建立出資人制度是關鍵
建立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目標,首先就在于使出資人到位,通過結構調整和資本運營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這就需要構建一個責權利明確的出資人制度。
全國各中心城市已普遍進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成立了經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但這不等于就形成了出資人制度。如果僅僅有公司實體,而仍然由政府的幾個部門分別管理,那么控股公司與過去工業局并無實質區別。在政企沒有真正分開的情況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必然會存在這樣和那樣的問題。對這些問題要進行具體分析:是因為新體制本身的缺陷,還是由于老體制改革不到位才造成的?實際上,確定出資人代表是一回事,能否形成出資人制度,真正讓出資人到位則是另一回事。問題的核心仍然是使企業與政府在財產關系上真正脫鉤,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企業法人財產權落到實處,以法人財產制度為主體,規范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各方面的基本經濟關系,使所有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產權關系層次化、企業財產法人化、出資者權責有限化、管理制度科學化、企業行為方式市場化。只有這樣,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的角色才能落實到實處。
做到政資、政企分開是原則
《國有資產法》草案規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由“國務院和省、市(地)級政府按政資分開、政企分開、責權利相結合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同時明確了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性質和職責。這些規定與十六大報告的精神完全一致。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是專門管理國有資產的政府機構,應該按照“政資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對資源性、行政事業性、經營性三類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代表的職責。只有這樣,才能使責任人到位,把管資產、管人、管事的職責落到實處,明確責、權、利,并把三者有機結合,堵住國有資產流失的源頭,最終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多年來,許多地方對國有資產的改革進行了不少探索和嘗試,但都受到了“政企不分”的制約,致使改革無法繼續深入下去。特別是人事任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向企業下派財務總監和監事等方面,都無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相適應;另外,一直延續的獎懲和業績評判制度也是“政企不分”制度下的產物。這種制度與員工薪酬嚴重脫節,不能在企業中實現有效的激勵和約束,也無法對企業業績作出科學的衡量和評判。出資人職責主要是進行資本營運和股權管理,對投資企業來講主要行使人事權、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實施三項事權管理和進行發展戰略管理、預算管理、運營監控管理及產權事務管理的輔助管理。所有這些職能也都需要在“政企分開”的原則下才能保證得到有效的實施。
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設想
各級國資委承擔著國有資本管理職能,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應分別由中央與地方政府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政府各綜合部門的負責人也應參加。專司機構應設委員會制。因為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涉及面廣,許多情況又只有在政府批準的總體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的框架內,根據對具體事項的授權才能決策,所以成立由有關方面人員組成的委員會進行集體決策的體制更有利。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的是政府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職責,是權力機構,可以設常務委員會負責日常事務,重大問題召開全體委員會進行決策,常務委員會要向全體委員會報告工作。這樣可以避免造成少數人專權和操縱,減少決策風險。
十六大報告提出要“繼續探索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各地政府根據十六大報告的精神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為了能使“政企分開”的原則在國有資本管理體制中真正得到體現,可以考慮在管理結構上從縱向分開,形成國資管理機構—國資經營公司—國有企業三個層次。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設一個中間層次————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政府而言它是資本經營者,對企業而言它是國有股權代表。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應既無行政權又無行業管理權。按《公司法》規定它有權對控股、參股企業行使出資人三項事權。國有獨資控股公司是法律授權的特殊企業法人,除遵循《公司法》外,尚需有《國有資產法》予以特殊授權才能享有法律規定的下述特殊權利和義務:
公司對外投資可以超過凈資產的50%;公司的股權收益不重復納稅,出售股權的收入免繳所得稅;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出售股權收入不上繳國庫,由企業在規定范圍內自主使用;可以按規定程序批準發行股票和債券,以凈資產抵押在國內外舉債;自主制定本公司的投資、技改計劃。
據《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