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財政改革有兩次大的調整值得關注,第一次是1994年實施的以分稅制為目標的財稅體制改革,第二次是1998年以來已連續實施五年的積極財政政策與公共財政改革實踐。這兩次改革實質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建立后的財政職能與體制創新,對近十幾年的經濟改革與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是與此同時,財政運行中的另一種趨勢也是十分明顯的,這就是經濟生活中的諸多矛盾越來越集中于財政。由于財政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和將繼續承擔的繁重任務,這些矛盾的發展趨勢無疑將對今后財政運行和經濟運行有著重大影響。
1、財政收支矛盾呈現向中央和基層兩極集中的趨勢
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帶來的分配關系上的最大變化是在很短的時間內提高了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兩個比重,但新體制的運行也逐漸在“兩個比重”提高的背后形成兩個方向上的突出矛盾。一個是縱向的財權、事權關系不對稱,縣、鄉財政困難成為矛盾的焦點。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在提高中央財政占全國財政收入比重的同時,省以下各級也大都采取了類似的集中財力的辦法。而在事權關系方面,與傳統體制相比,市場經濟中的基層政府事權呈現擴大的趨勢,其結果是基層財政無力保證規定的必保的支出。
另一個是橫向的財力不均衡,中央財政調控能力不足成為矛盾的焦點。1994年財政體制改革提高中央財政占全國財政收入比重的初衷是要通過增加中央財力、加大轉移支付力度、提高宏觀調控能力,但是實際上中央集中的大部分收入都要作為基數并按一定的遞增比例返還給地方,中央財力比重大幅提高的數字背后,實際可支配財力的增長有限。這種情況與改革后地方財力增長的不平衡、基層財政事權擴大等矛盾相交織,使中央財政宏觀調控與平衡的壓力迅速加大。區域間財力不平衡主要是兩個方面的:一是體制設計之初基數法所固化和延續下來的不平衡;二是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后,區域經濟發展差距、財力增長差距所拉大的不平衡。這兩個方面的不平衡使得中央財政的財力增量大量用于專項和區域性補助中,特別是1998年積極財政政策實施后,一些統一性的支出政策在中西部地區無法落實。
矛盾的焦點最終集中于中央財政和基層財政兩極,特別在面對工資、社會保障等統一性的公共支出政策時,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中央財政不得不通過轉移支付直接為縣、鄉財政負擔支出。近幾年基層財政的問題開始倒逼中央財政,中央財政收支矛盾出現進一步激化的趨勢。
2、經濟運行中的矛盾呈現向財政轉化的趨勢
積極財政政策連續實施五年,1998年以來國債投資對當年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分別為19.2%、28.2%、21.3%、24.7%,2002年預計貢獻率為25%。經濟增長對財政政策的依賴,一方面使銀行風險通過國債吸納向財政轉化,項目投資風險通過計劃安排而確定了財政是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另一方面財政自身在支撐經濟增長中的運行風險也增加。1997年我國財政赤字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0.8%,國債余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8.2%;2001年這兩項指標分別達到2.7%、16.3%。隨著累積債務規模的迅速擴大,近兩年關于財政風險、危機和積極財政政策淡出的爭論越來越多,有的學者將銀行壞賬、社會保障資金支付缺口等也列入財政負債,測算的比重更是大得驚人。
3、部門內部的利益矛盾呈現向財政部門轉移的趨勢
1998年以來在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制度三項改革中,矛盾的焦點始終在部門預算上,因為部門預算的實質涉及財力的分配權和部門行為的調整。
應當指出,部門預算制度并不是一個純經濟問題,而是以一定的政治制度為基礎的。西方的公共財政管理模式特別是預算管理模式總體上是在代議制政府的框架下建立起來的,部門財力的分配權在議會,財政安排部門預算后有什么問題,部門可以到議會進行申訴并最終裁定。目前我們的部門預算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財政通過部門預算這種形式和管理方式的調整簡單地解決了原來部門分配內部財力的權力、約束了部門行為,也就是說財政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西方議會的財力分配權。而實際上中國的政治體制與西方有很大的區別,財政部在中國的行政體制中也并無那樣的地位可以協調部門的利益。在財政部內部,這種具體的財力分配權又是層層下移的,往往是部領導定大數,司局、處室用具體的程序與規定就把部門的權力限制了。部門內部財力安排的所有問題匯集于統一的部門預算中,財政必然在改革中成為部門利益矛盾的焦點。
據《經濟日報》
1、財政收支矛盾呈現向中央和基層兩極集中的趨勢
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帶來的分配關系上的最大變化是在很短的時間內提高了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兩個比重,但新體制的運行也逐漸在“兩個比重”提高的背后形成兩個方向上的突出矛盾。一個是縱向的財權、事權關系不對稱,縣、鄉財政困難成為矛盾的焦點。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在提高中央財政占全國財政收入比重的同時,省以下各級也大都采取了類似的集中財力的辦法。而在事權關系方面,與傳統體制相比,市場經濟中的基層政府事權呈現擴大的趨勢,其結果是基層財政無力保證規定的必保的支出。
另一個是橫向的財力不均衡,中央財政調控能力不足成為矛盾的焦點。1994年財政體制改革提高中央財政占全國財政收入比重的初衷是要通過增加中央財力、加大轉移支付力度、提高宏觀調控能力,但是實際上中央集中的大部分收入都要作為基數并按一定的遞增比例返還給地方,中央財力比重大幅提高的數字背后,實際可支配財力的增長有限。這種情況與改革后地方財力增長的不平衡、基層財政事權擴大等矛盾相交織,使中央財政宏觀調控與平衡的壓力迅速加大。區域間財力不平衡主要是兩個方面的:一是體制設計之初基數法所固化和延續下來的不平衡;二是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后,區域經濟發展差距、財力增長差距所拉大的不平衡。這兩個方面的不平衡使得中央財政的財力增量大量用于專項和區域性補助中,特別是1998年積極財政政策實施后,一些統一性的支出政策在中西部地區無法落實。
矛盾的焦點最終集中于中央財政和基層財政兩極,特別在面對工資、社會保障等統一性的公共支出政策時,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中央財政不得不通過轉移支付直接為縣、鄉財政負擔支出。近幾年基層財政的問題開始倒逼中央財政,中央財政收支矛盾出現進一步激化的趨勢。
2、經濟運行中的矛盾呈現向財政轉化的趨勢
積極財政政策連續實施五年,1998年以來國債投資對當年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分別為19.2%、28.2%、21.3%、24.7%,2002年預計貢獻率為25%。經濟增長對財政政策的依賴,一方面使銀行風險通過國債吸納向財政轉化,項目投資風險通過計劃安排而確定了財政是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另一方面財政自身在支撐經濟增長中的運行風險也增加。1997年我國財政赤字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0.8%,國債余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8.2%;2001年這兩項指標分別達到2.7%、16.3%。隨著累積債務規模的迅速擴大,近兩年關于財政風險、危機和積極財政政策淡出的爭論越來越多,有的學者將銀行壞賬、社會保障資金支付缺口等也列入財政負債,測算的比重更是大得驚人。
3、部門內部的利益矛盾呈現向財政部門轉移的趨勢
1998年以來在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制度三項改革中,矛盾的焦點始終在部門預算上,因為部門預算的實質涉及財力的分配權和部門行為的調整。
應當指出,部門預算制度并不是一個純經濟問題,而是以一定的政治制度為基礎的。西方的公共財政管理模式特別是預算管理模式總體上是在代議制政府的框架下建立起來的,部門財力的分配權在議會,財政安排部門預算后有什么問題,部門可以到議會進行申訴并最終裁定。目前我們的部門預算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財政通過部門預算這種形式和管理方式的調整簡單地解決了原來部門分配內部財力的權力、約束了部門行為,也就是說財政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西方議會的財力分配權。而實際上中國的政治體制與西方有很大的區別,財政部在中國的行政體制中也并無那樣的地位可以協調部門的利益。在財政部內部,這種具體的財力分配權又是層層下移的,往往是部領導定大數,司局、處室用具體的程序與規定就把部門的權力限制了。部門內部財力安排的所有問題匯集于統一的部門預算中,財政必然在改革中成為部門利益矛盾的焦點。
據《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