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近年來,非法經營成品油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擾亂了成品油市場的交易秩序。
近日,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4起非法銷售成品油案件,區法院當庭作出有罪判決,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經營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該系列案件的判決,給成品油非法經營者敲響了警鐘,有力維護了我區成品油市場經營秩序。
據悉,楊某甲、馬某某、李某甲、楊某乙、李某乙等人發現靖江街道內快遞車輛多,便看到了其中的“商機”。5人或各自或結伙他人,購買了貨車、油桶、加油機等簡易設備,在明知沒有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在靖江街道快遞公司門口及附近路邊銷售柴油給過路貨車司機,5人非法銷售柴油的金額分別在5萬元以上。
經區檢察院審查,5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柴油,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法,遂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
為依法嚴厲打擊涉油違法犯罪行為,切實形成打擊涉油犯罪高壓態勢,2018年底,省公檢法機關聯合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和省海警總隊籌備組,共同出臺了《關于辦理涉油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督促各地司法機關加大對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的打擊力度。
據悉,該系列案件即為區檢察院落實該會議紀要的首批典型案例,通過依法嚴厲打擊成品油非法經營行為,警示不法商販切勿觸碰法律“紅線”,為成品油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營造了一個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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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系列案件的判決,給成品油非法經營者敲響了警鐘,有力維護了我區成品油市場經營秩序。
據悉,楊某甲、馬某某、李某甲、楊某乙、李某乙等人發現靖江街道內快遞車輛多,便看到了其中的“商機”。5人或各自或結伙他人,購買了貨車、油桶、加油機等簡易設備,在明知沒有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在靖江街道快遞公司門口及附近路邊銷售柴油給過路貨車司機,5人非法銷售柴油的金額分別在5萬元以上。
經區檢察院審查,5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柴油,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法,遂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
為依法嚴厲打擊涉油違法犯罪行為,切實形成打擊涉油犯罪高壓態勢,2018年底,省公檢法機關聯合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和省海警總隊籌備組,共同出臺了《關于辦理涉油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督促各地司法機關加大對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的打擊力度。
據悉,該系列案件即為區檢察院落實該會議紀要的首批典型案例,通過依法嚴厲打擊成品油非法經營行為,警示不法商販切勿觸碰法律“紅線”,為成品油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營造了一個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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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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