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復制中山市石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某供應站的石油氣充值系統,盜得某供應站的石油氣共2049立方米,并銷售給多名群眾,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1981年出生于中山市。何某某從中山市石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某供應站(以下簡稱某供應站)離職后,于2014年3月開始在中山市東鳳鎮其住宅內利用其離職前從該供應站復制的石油氣充值系統,盜得某供應站的石油氣共2049立方米(共價值人民幣39955.5元),并銷售給該鎮三個小區共19名住戶。同年7月17日下午4時許,公安人員在上述住宅將被告人何某某抓獲歸案。案發后,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單位人民幣70000元,并獲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何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盜竊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歸案后能積極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何某某確有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律規定,法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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