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成品油生產企業在生產成品油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產成品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對外銷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費稅。從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發前,成品油生產企業生產自用油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予以退還。
東方油氣網首席分析師鐘健認為,該項政策在稅務局成品油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燃料油也列在其中。對于廣大地煉而言,燃料油是其主要的生產原料,這一免征消費稅的舉措,可使自產燃料油部分減少稅收成本800余元。但是,地煉所用的燃料油大多來自外購,這一部分并不免征。在兩大集團已經大幅度增產的情況下,如果地煉企業的煉油的積極性沒有得到有效提升,那么柴油部分增量將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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