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結果的報告?!逗D辖洕貐^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指出,汽油經營企業購進、調撥汽油,不向征稽機構申報或者少報數量的,由征稽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指出,汽油經營企業購進數量與銷售、庫存數量之和不相符,不能證明其正當來源或去向的,由征稽機構責令補繳該差額部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并處以該差額部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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