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稅遲遲難產 誰在與國家政策博弈(資料圖片)
交通部已經下發了《關于印發2007年度全國公路養路費票據式樣的通知》,并下發給全國各地的養路費征收部門,這標志明年的養路費將繼續征收。(《新京報》 10月30日)
“明年養路費將繼續征收”,當然也就意味著,作為養路費替代物的燃油稅,將繼續處于“難產”狀態,而與此同時,這也意味著,燃油稅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相關條款,將持續處于不被施行的虛置境地。換言之,養路費還得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繼續征收。
如此看來,所謂“明年養路費將繼續征收”,征收的將不只是養路費,而且也是“有法不依”的法治尷尬本身。那么必須被進一步追問的是:既然養路費明明非法為何還要繼續征收,或者說,燃油稅這一既利于效率(節約能源)又利于公平(合理分攤交通成本)的制度,為何反而遲遲不能實行?
關于這一問題,近年來的討論可謂多矣,其中的真正底細可以說已經十分清楚了,那就是,燃油稅所以難產,既不是難在油價高低上(先前油價高時),也不難在所謂的征收技術上,而是難在背后的部門既得利益上——養路費一旦被取消,意味著交通部門利益的巨大損失:每年上千億的交通收費權不再,全國數十萬的征費人員將面臨轉崗下崗,這正如有專業人士曾經指出的:“費改稅后,交通部門不僅失掉了一大塊收入,最重要的是失掉了上路稽查的權力,摘下大蓋帽,變成了筑路工,這恐怕是最難令人接受的。”
其實,如果養路費——公路建設養護之費,當真是名副其實用來“養路”的,那么僅僅作為征收者的交通部門,也未必一定就是其中的既得利益者。但現在的問題是,名義上是屬于公共服務的養路費,在現實中早已不是什么養路費而主要是交通部門自家用來“養人”的費用了——如在山西朔州市,當地審計部門審計發現,該市交通部門2005年征收拖拉機養路費795.47萬元,其中87%用于行政管理費支出,而用于養護工程支出和其他支出只占到總支出的13%。
公費轉化為部門利益,既得利益當然也就不可避免,而為維護這種利益,自然是不遺余力。這正如最近《瞭望周刊》一篇分析文章在以燃油稅為例分析部門利益行為時尖銳指出的,“凡是與部門利益相抵觸、難以謀取部門利益的,則消極‘不作為’。這使得一些能維護、增進國家利益的重大決策(如燃油稅等)遲遲未形成共識而難以出臺”。(《瞭望周刊》10月10日)
至此,也就知道,并無法律依據的養路費,為何一年年持續征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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