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煤礦老板王清河父子倆狀告官員隱名入股經營煤礦一案。來自廣安市王清河父子倆稱,幾名官員隱名入股他購買的煤礦,并利用其地位和影響力,脅迫父子倆違背意愿,與其簽訂了煤礦產權轉讓合同,所以該產權轉讓合同應屬無效;而幾名官員的代理人則表示,被狀告的官員不存在隱名入股的問題,他們僅僅是幫他人做事。 煤礦老板起訴被駁回
根據廣安中院一審查明的此案事實,王清河是廣安市人,曾花81萬元購買了該市“長勝煤礦”產權。
王清河說,2003年7月,“長勝煤礦”先后被廣安市經貿委等部門罰款、收取維簡費等,煤礦處于停業狀態。這時,曾任廣安市經貿委副主任、當時是離崗待退人員的何敬才等人找到他,表示想購買其煤礦。
“不賣也不行啊,何敬才以前是分管煤炭業的經貿委副主任。”王清河說。經過談判,何敬才等人以廣安能源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能源公司)的名義和他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出資92萬元購買了“長勝煤礦”全部產權。而王清河保留了部分股份,以兒子王伯韜的名義入股。這樣,能源公司便有王伯韜、譚重等7人為股東。王指出,譚重并不是真正的股東,而是何敬才借譚重之名隱名入股,參與經營煤礦。后來,能源公司又新增一名股東叫鄧東海,也是一個虛名,是廣安市國稅局稽查分局副局長朱宇借鄧之名入股。
由于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經營煤礦,2004年,能源公司8名股東以8股東合伙出資92萬的名義,再次與王清河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成立長勝煤礦合伙企業。前后兩份合同內容相同。當年年底,代替何敬才的譚重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了賀明全。王清河說,賀明全背后的真正股東,其實是其兒子、華鎣市溪口鎮副鎮長賀紹斌。
王清河說,在幾名官員的操縱下,王伯韜的股份逐漸減少。直到去年8月,幾名股東用借口將王伯韜合伙人身份予以除名。去年下半年,王清河、王伯韜父子一舉將何敬才、朱宇等人及能源公司一起告到廣安中院,要求法院判令先后簽訂的兩份《產權轉讓合同》無效,并返還“長勝煤礦”,賀紹斌父子等人被列為第三人。
“何敬才等人利用其地位和影響力,脅迫我違背真實意愿簽訂合同,應屬無效。”王清河提出,何敬才等人身為國家公務員,隱名入股經營煤礦,也違反相關規定。但今年1月,廣安中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兩份內容相同的合同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屬有效。該院還認定,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何敬才、朱宇、賀紹斌為長勝煤礦的隱名股東及隱名合伙人。據此,一審法院駁回王清河父子的訴訟請求。王父子不服,上訴到省高院。
省高院昨二審開庭
昨日,王清河父子在省高院法庭上提出,何敬才、朱宇、賀紹斌等3人參加了煤礦合伙人會議,并分別以譚重、鄧東海、賀明全的名義在合同、協議、章程上簽名,譚重的工資甚至也由何敬才簽領,“足以說明這3人隱名入股的事實。”
“不存在公務員隱名入股經營煤礦的事實。”何敬才、朱宇、賀紹斌的代理人在法庭反駁說,長勝煤礦的合伙人中根本就沒有何敬才、朱宇、賀紹斌等3人,3人分別接受譚重、鄧東海、賀明全的委托,其行為是一種委托代理行為。
“法律并沒有規定公務員不能接受他人委托。”代理人認為,如賀紹斌幫年邁的老父打理,是很正常的事。幾名被上訴人還提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強買強賣,不存在脅迫出售煤礦的情形,王清河父子的上訴應該駁回。
最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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