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稅收是國家石油政策的重要體現,科學的石油稅制體系可以促進石油資源合理利用并增加石油安全的保障程度。
我國石油稅費制度沿革經歷了創立、發展、改革、現行稅制四個時期。現行石油稅制從1994年開始推行至今,已有10余年。10余年來我國石油行業本身以及石油企業的外部環境均發生了巨大變化,及時調整石油稅制成為當務之急。
目前,現行石油稅制主要存在四方面問題。
首先,稅收政策不符合石油開發的經濟特點。
一個油田投入開發直至枯竭要經過上產期、穩產期和遞減期等階段。現行稅制沒有階段性的區別,導致石油企業在油田開發的穩產期獲得超額收益,在開發后期要么虧損生產,要么在還有較高技術采收潛力的情況下提前廢棄油田,不利于石油資源的有效利用,也不符合保障石油安全的要求。
第二,稅收政策沒有體現油價漲跌對企業和政府利益進行調整的要求。
我國原油價格已逐步與國際市場的油價接軌,未來漲跌走勢很難預料。按照我國嚴格控制油價時制定的現行稅負標準征稅,在油價低位運行時會造成石油企業經營困難,影響勘探開發的投入,進一步影響石油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在油價高位運行時,石油企業將獲得巨大的超額收益,而作為資源所有者的國家卻未因油價飆升獲得應有的利益,從而使那部分并非因為企業努力經營帶來的意外之財,游離于稅制調節之外。
第三,現行稅制中沒有鼓勵劣等資源開發的政策。
我國探明的石油資源按照世界標準多數不是優質資源。這些難動用儲量的開發一定程度上需要稅收政策的支持。通過減稅,讓一些處于邊際收益狀態的石油儲量進入可采序列,促進低品位資源的開發利用。這樣就能以非財政投入的形式來增加國家的石油安全保障程度。
[page_break] 第四,資源稅的征收機制不合理。
資源稅的征收主要是為了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調節資源條件差異造成的開發資源的級差收益。征收資源稅對于那部分難動用儲量的邊際資源,無疑是提高了其進入經濟序列的門檻,導致企業更多選擇棄貧采富。
考慮到以上問題,在簡化稅種的基礎上,應盡快設計科學的石油稅制。
首先是改變以油區為對象計算石油稅額的粗放征稅方式,實行以油田(藏)為對象計征,并按照石油開發的效益變化規律實行動態稅率。
其次要采用級差稅率制,結合儲量規模、資源的經濟價值以及資源風險,對不同級別的石油儲量按不同的稅率征稅。級差稅率主要用在難動用儲量的開發上,常規儲量和優質儲量的開發目前不宜增加稅負。
最后,建立在一定范圍內隨油價變化的動態石油稅制。在油價大幅下跌時減征稅費,在油價暴漲時增加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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