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9年第128號
【發布日期】2009-12-29
根據《2010年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95號),我們對申請2010年焦炭出口企業資質的企業進行了審核,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為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商務部2006年第88號公告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產品須從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購買,但考慮到行業主管部門自2006年底以來分批陸續發布符合準入條件企業名單的實際情況,決定將2007-2009年度確定為出口環節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的過渡期。
二、在審核焦炭出口企業的年出口業績時,按照以下原則把握:企業在2006年及以前(即焦化行業產業政策出臺以前)的海關統計出口數量全部可作為該企業出口數量進行考核;2007-2009年,須將出口企業該年度自非準入企業購買的出口數量從其當年海關統計出口數量中扣除后,再考核其剩余出口數量是否符合年均出口20萬噸的要求。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不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即出現自非準入企業購買出口產品的行為)的企業,由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焦炭分會研究提出具體處罰意見,報商務部同意后執行。
符合2010年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的企業名單詳見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