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黃金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免征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礦)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公告(海關總署2003年第29號公告)。其中明確黃金伴生礦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稅則號列26030000(銅礦砂及其精礦)的黃金伴生礦,同時作出了相關管理規定。
根據上述關于黃金和黃金礦砂的進口稅收政策和近年來我國鉛工業發展的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經研究,自2007年4月1日起,進口鉛礦砂及其精礦享受黃金伴生礦稅收優惠政策,即進口鉛礦砂及其精礦中所含的黃金價值部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非黃金價值部分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上述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鉛礦砂及其精礦是指稅則號列26070000項下的貨物。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在向海關申報進口上述鉛礦砂及其精礦時,其中所含黃金價值部分的商品編碼應填報為2607000001,非黃金價值部分的商品編碼應填報為2607000090。
三、其他相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2003年第29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