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中國石化集團化采購優勢,確保川氣東送建設工程物資供應,降低采購成本,規范物資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川氣東送建設工程所需大宗、通用、重要物資(見附件)實施集中采購、集中儲備和集中配送供應。
第二條 集團公司川氣東送建設工程指揮部物資裝備部(簡稱川指物裝部)是川氣東送建設工程物資供應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川氣東送建設工程物資供應工作,對各參建企業提報物資需求計劃的及時性和準確性進行考核。
第三條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川東北物資供應儲備中心(簡稱供應儲備中心)作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資裝備部(中國石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簡稱物資裝備部(國際事業公司)的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川氣東送建設工程集中采購、集中儲備和集中配送供應等工作。
第四條 各參建企業、項目責任單位(簡稱參建企業)物資保障部(站,代表本參建企業(包括上市、非上市部分)供應處,負責編報供應儲備中心集中采購物資需求計劃,配合供應儲備中心做好集中采購工作,提供現場供應服務。
第二章 物資計劃管理
第五條 各參建企業物資保障部(站)負責及時編制本參建企業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物資需求計劃(包括集中儲備所需的物資需求計劃,報川指物裝部審核。
第六條川指物裝部組織川氣東送建設工程指揮部(簡稱指揮部)有關部門對各參建企業提報的物資需求計劃的準確性和技術質量指標進行審核,按規定審批后,提交供應儲備中心實施。
第七條供應儲備中心對川指物裝部提交的物資需求計劃進行平衡利庫后,編制物資采購計劃,并按物資裝備部(國際事業公司)內控制度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章 物資采購實施
第八條 《川氣東送建設工程集中采購目錄》中屬于總部直接集中采購的物資,由供應儲備中心上報物資裝備部(國際事業公司)實施操作;其余物資由供應儲備中心實施集中采購,其中屬于進口的物資,由供應儲備中心委托物資裝備部(國際事業公司)重慶辦事處實施采購操作。
第九條 供應儲備中心要在中國石化統一的供應商網絡內優選供應商,特殊情況必須嚴格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條 供應儲備中心要按照性能價格比最優和供應總成本最低的原則,通過競爭確定供應商和采購價格。總部發布采購指導價格的物資,其采購價格不得突破總部采購指導價。
第十一條 供應儲備中心負責實施進度控制和質量監造,嚴密控制物資供應過程,確保物資及時到貨。
第四章 物資檢驗入庫
第十二條 供應儲備中心按照檢驗大綱、檢驗標準及合同約定的驗收條款對集中采購物資組織檢驗驗收。
第十三條 檢驗合格的物資,供應儲備中心按規定辦理入庫手續;直接運抵現場的物資,由供應儲備中心實行現場檢驗驗收,驗收合格后辦理現場物資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檢驗不合格的物資,按規定辦理退貨、索賠、讓步接收等手續。未經檢驗的物資不得辦理入庫和進入現場。
第五章 物資儲備管理
第十五條 凡列入《川氣東送建設工程集中采購目錄》的物資,由供應儲備中心實施集中儲備。各參建企業在川東北地區現有庫存消耗后,不得擅自新增儲備。
第十六條 物資裝備部(國際事業公司)會同指揮部組織各參建企業根據川氣東送建設工程物資需求特點,合理確定集中采購物資的儲備規模。
第十七條 供應儲備中心要充分利用供應商寄售、聯合管理庫存和建立信息庫存等方式,推進集中儲備由占有資源向控制資源轉變,大力降低儲備資金占用。
第六章 物資配送管理
第十八條 川氣東送建設工程集中采購物資實行集中配送供應制,由供應儲備中心對集中采購物資組織實施統一配送。
第十九條 供應儲備中心根據參建企業的物資配送信息,將集中采購物資及時配送到指定地點。各參建企業物資保障部(站)要及時組織現場接卸,主動協助辦理現場交接手續。
第七章 采購資金結算
第二十條 總部直接集中采購物資和供應儲備中心集中采購物資,由供應儲備中心統一與參建企業物資供應部門結算、開具增值稅發票。指揮部或各參建企業向供應儲備中心支付貨款。
第二十一條 集中采購物資結算價格以成本加費用的原則確定,主要由采購價格、運雜費、倉儲費、化驗檢驗費、分攤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構成。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物資裝備部(國際事業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