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商務部公布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裁定原產于上述國家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對上述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10.1%-97.1%,征收期限為5年。
根據裁定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美國陶氏化學公司76.0%,其他美國公司97.1%;沙特基礎工業公司10.1%,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27.9%;馬來西亞國油石化衍生公司/馬石化營銷(納閩)有限公司18.3%,其他馬來西亞公司20.3%;泰國公司37.6%。
應國內乙醇胺產業申請,商務部于2017年10月3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發起反傾銷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嚴格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相關規則進行調查,在初步調查基礎上于2018年6月16日公布了該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隨后經過進一步調查,作出上述最終裁定。
乙醇胺主要用于生產表面活性劑、農藥及醫藥中間體、日用化工品及個人衛生用品。乙醇胺也作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劑、熒光增白劑VBL、煉油(酸性)氣體處理劑、水泥助磨劑、切削液、減水劑、工業防凍液、石油添加劑、皮革軟化劑、潤滑油抗腐蝕劑、防積炭添加劑等,廣泛應用于工業清洗、氣體凈化、農藥及醫藥、日用化工、紡織印染、建筑建材、金屬加工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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