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0月12日發布公告,終止實施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于2006年10月13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采取反傾銷措施。2012年10月12日,商務部公告決定將原反傾銷措施延長至2017年10月12日。
公告稱,2016年11月7日,商務部公布該反傾銷措施將于2017年10月12日到期,中國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前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商務部未收到期終復審申請,也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鑒此,根據相關規定,商務部決定終止實施反傾銷措施。
網站聲明:凡本網轉載自其它媒體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揚石化精神,傳遞更多石化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