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0月21日發布公告,決定自10月22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11年10月18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征收2.2%-25.5%的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
2016年8月16日,中國己內酰胺產業申請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繼續維持該反傾銷措施。商務部審查后認為該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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