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利于促進全省煤炭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5月23日,省政府發布了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進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作第三批實施細則的通知,山西將嚴格控制新建煤礦項目核準,2020年前,我省原則上停止核準新建煤礦項目。
實施細則指出,2020年前,不得核準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新建的煤礦,必須列入國家“十三五”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符合煤炭產業政策,并嚴格執行“減量置換”政策,減量置換方案按國家公布的相關政策實施。
2020年前,停止審批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不再進行煤礦生產能力核增項目審批。依法依規對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具有強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礦井進行產能核減,現有生產煤礦產能核定“只減不增”。
停止項目前期和核準階段的審批事項。除已有國家“路條”和列入國家“十三五”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并嚴格執行“減量置換”政策進行產能置換的項目外,對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煤礦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相關部門一律不予受理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和核準階段的審批事項。
對《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之前已經項目核準(核增)機關批準的在建煤礦項目,需按照現有批復產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系數與化解過剩產能掛鉤。在建煤礦項目的化解過剩產能任務經省政府相關部門公告后,其他部門方可辦理項目未完成的審批手續。國家核準的在建煤礦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予以公告,資源整合改造礦井等在建煤礦項目由省煤炭廳予以公告。
此外,2020年前,我省將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其間探礦權到期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由申請人作出說明后可予保留。嚴格審批煤炭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未經項目核準(產能核增)機關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受理審批其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
山西還將優化煤礦項目行政審批流程。精簡合并行政審批事項,對煤礦建設項目省級審批事項和國家審批權限內的省級配套事項以及證照辦理,嚴格執行《山西省煤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相關部門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項目審批手續提供便捷的服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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