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從山西省國資委獲悉,按照部署,山西省屬煤炭企業要在2016年10月底前上報改革總體方案,其中同煤集團要在2016年6月底前上報。
2017年年底前,山西50%省屬煤炭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分戶方案要經過集團公司批復,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任務。其他有廠辦大集體改革任務的煤炭企業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務。
山西省將采用因企制宜、一企一案方式進行。對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允許員工持股,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對長期虧損或停業的“僵尸企業”“空殼企業”,由主辦企業對債權債務關系進行處理后予以撤銷。對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主辦企業不能自行關閉的,依法破產。
同時,鼓勵改制企業盡可能多地留用原企業職工,對年齡偏大、技能單一的職工,予以適當保護,使其老有所養、病有所醫。
對與改制后的廠辦大集體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原廠辦大集體職工,按失業保險金標準給予6個月的崗位補貼,鼓勵企業多留用原企業職工。
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山西省國有資本原則上將全部退出廠辦大集體,一時難以退出的,可以參股,但不再控股。
廠辦大集體是指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青和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由主辦企業委派人員或領導參與生產經營并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山西省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廠辦大集體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廠辦大集體產權不清、機制不活、人員富余、競爭力弱等問題日益突出,大量企業停產、職工失業,已成為制約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重要因素。
對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集資款等情況要制定清償辦法,暫時無能力解決的,可與職工簽訂清償協議,逐步予以清償。廠辦大集體改革方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職工安置方案要經職代會討論通過,未經職代會討論通過的,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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