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從商務部獲悉,2004年11月14日,商務部發布2004年第5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09年11月13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90號公告,決定終止對原產于伊朗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2010年11月13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75號公告,決定維持對原產于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的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5年1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5年第4號公告,宣布上述反傾銷措施將于2015年11月13日到期。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大陸產業或代表中國大陸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鑒此,自2015年11月1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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