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商務部發布公告,開始對原產于印度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的進口吡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2013年11月20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73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征收反傾銷稅。其中,印度吉友聯傾銷幅度為24.6%,其他公司為57.4%;日本公司的傾銷幅度為47.9%。
2014年12月12日,安徽國星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南京紅太陽生物化學有限責任公司、濰坊綠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凡特魯斯特種化學品(南通)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終裁后印度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向中國出口的吡啶的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原產于吉友聯公司進口吡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2014年12月16日,吉友聯公司及其關聯貿易公司吉友聯有機合成化學(上海)有限公司和吉友聯生命科學國際私人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吉友聯公司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以及傾銷幅度均發生實質變化,沒有必要維持反傾銷稅,要求對其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和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根據相關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后,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商務部可以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對有關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期中復審。
吡啶是含吡啶環類農藥和醫藥中間體的基礎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飼料、食品添加劑、子午輪胎工業的重要原料,在醫藥和工業領域中還可以作為特殊溶劑。作為中間體原料,其農藥用途最為廣泛,涉及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殺鼠劑等農藥品種,可用于生產百草枯、敵草快、毒死蜱等農藥產品,在醫藥領域可以用于生產抗腫瘤藥、神經類藥物和其他藥物等。
網站聲明:凡本網轉載自其它媒體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揚石化精神,傳遞更多石化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