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下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6類年產30萬噸以下的小煤礦將被依法關閉。
《意見》規定,年產30萬噸以下小煤礦凡發生較大以上責任事故或1年內發生2次以上且累計死亡人數超過3人的,立即無條件關閉;超層越界開采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將被關閉;不能實現正規開采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依法實施關閉;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實施關閉;自治區人民政府2010年公告進行資源整合和擴能改造的煤礦未實施的,2014年底前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實施關閉。
寧夏鼓勵支持具有經濟、技術、管理優勢的企業兼并重組小煤礦。同時,進一步嚴格煤礦安全準入制度,一律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90萬噸/年的高瓦斯礦井。停止核準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災害嚴重、放射性元素超標的各類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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