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石化網訊 頻繁的股權和管理層變化,已使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聯煤”)留下了批量問題待解(詳見本報2月22日報道)。隨著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00883.HK,下稱“中海油”)增資控股該公司的交易完成,中聯煤又進行了自1996年成立以來的第九次管理層變動。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多方了解到,中海油原思想政治工作部主任、新聞發言人武文來調任中聯煤總經理兼黨委書記,中聯煤原總經理和黨委書記調離中聯煤;劉宗昭、郭本廣、吳建光、張春陽任中聯煤副總經理,四名副總經理中既有新赴任的,也有留任的。
日前,本報記者獨家獲悉,中聯煤和中海油去年8月簽訂的合作開發煤層氣的關聯交易協議存在一定風險。
有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該關聯交易協議的煤層氣區塊包括中聯煤與外資公司格瑞克公司發生糾紛的區塊,因此存在較大的風險。此外,該交易是否通過商務部批準,仍是一個謎。
“一物兩賣”?
中海油2012年8月3日發布公告,宣布其全資附屬公司中海石油中國與中聯煤就勘探、開發、生產及銷售煤層氣及煤層氣產品簽訂合作協議。中海油預計將投入勘探預算開支99.33億元人民幣,協議有效期為30年。
中聯煤曾于2011年3月宣布,與格瑞克公司簽訂的江西豐城、山西沁源、柿莊北、安徽潘謝東四個區塊的產品分成合同勘探期已到期,雙方在上述四個區塊的合作關系終止。
而格瑞克董事長今年2月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則稱,中聯煤單方面宣布終止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應,目前上述區塊都處于正常開發中。
那么,中海油是否了解上述區塊所存在的風險?中海油投資者關系部相關負責人對此并未直接回應,其在給本報記者的書面回復中表示,中海油與中聯煤的合同區分布在山西省、陜西省、安徽省、山東省、云南省、江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湖北省和河南省。在簽訂合作協議的同時中聯煤均已取得了自營勘探的探礦權許可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中聯煤與格瑞克公司發生糾紛的區塊分布與該回復中所表述的中海油與中聯煤合同區分布存在重疊。
對此,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京慰律師分析稱,中海油與中聯煤簽訂的合作協議存在一定的風險,因為中聯煤只是單方面判斷合同達到解除的條件,但格瑞克并不認同中聯煤的判斷,而且也沒有第三方機構判定中聯煤解除合同的約定條件已經達到,所以未來中聯煤和格瑞克的合同是否還應繼續履行仍然存在不確定性。
“這種情況與物權法中‘一物兩賣’的情況類似。”趙京慰向本報記者稱,如果格瑞克公司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訴訟或仲裁申請并獲得支持,他們將有權要求中聯煤履行違約責任。
審批之難
除了“一物兩賣”的風險,中聯煤和中海油的交易還被質疑未獲商務部批準,難以開工。
上述知情人士稱,中海油的控股股東中國海油是央企,但其本身以及其在國內設立的子公司都屬于外資企業,外資企業在與中國公司簽訂煤層氣開發協議時需要獲得商務部的批準,中海油與中聯煤在簽署上述交易時并未獲得批準,而且由于沒有獲得商務部的批準,相關的合作區塊至今未能進入正式的勘探開發階段。
對于商務部審批的情況,中海油投資者關系部上述負責人在給本報記者的書面回復中表示,該合作協議為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與中聯煤之間簽署,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是在中國注冊的公司,無需上報商務部批準。
本報記者查閱相關資料了解到,中海油是在香港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中海石油中國在中國內地注冊成立,為中海油的直接全資附屬公司。央企中國海油是中海油的母公司。
中國海油設有一家名為海外石油天然氣公司(Overseas Oil and Gas Corporation, Ltd.)的直接全資附屬公司,該公司注冊地在百慕大。海外石油天然氣公司則設有名為CNOOCBVI的全資子公司,CNOOCBVI注冊地在英屬維京群島,其持有中海油64.45%已發行股份(截至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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